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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华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发布时间:2022-06-27 11:02:05 来源:招标 阅读:

招标信息(http://):
项目名称北京中关村华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编号G32021BJ1000607
转让底价87573万元披露公告期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2-06-27披露结束日期2022-07-22
所在地区海淀区所属行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委托会员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北京中关村华夏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82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经营规模微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3313028K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维修;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49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8.29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1.22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3208.331932.861449.38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12421.421581.0410840.38
审计机构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983.78537402.72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12574.81331.711243.1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经济类型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经营规模大型
所属行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52607P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持有产股权比例80.49%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101120001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股东会议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21-09-13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首发[2021]133号
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87573万元价款支付方式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20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尽职调查前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附件《保密协议》,签署《保密协议》后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企业开展尽调工作,在标的企业办公现场查看尽调所需的其他资料。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其他披露内容以及全部披露事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3)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1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建成产业项目买受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7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产业空间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海行规发〔2019〕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流程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入园条件,确认自身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意向受让方充分知悉并理解认可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资料,同时报海淀区政府或海淀区政府授权部门审核(包括签署海淀区高精尖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海淀区政府或海淀区政府授权部门将针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相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意向受让方最晚须在信息披露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海淀区政府或海淀区政府授权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北京产权交易所就取得该书面同意文件的意向受让方会同转让方进行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相关方和审核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4)根据标的企业所在市、区、园区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产业政策、园区规定,意向受让方拟成为标的企业股东须具备特定资格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北京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特定资格条件不作审核,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特定资格条件,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费用、损失和违约责任等。(5)意向受让方同意,除非转让方存在过错,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次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交纳保证金请参考来源网站交纳金额(万元)请参考来源网站
交纳时间
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期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5、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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